警察与法治讯:肖旺平 宁朝阳 通讯员:田娟 文嘉
酒驾入刑近十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仍有极少数驾驶员心存侥幸,把生命安全当儿戏。1月4日,泸溪县公安局在现场查处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过程中,两名违法人员借着酒劲无理取闹,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目前两人均已被拘留。
元旦期间,为确保群众安全出行,泸溪公安取消休假,全力以赴护安全保平安。1月3日23时许,泸溪公安交警大队在县城白沙大桥附近设立检查点,开展道路交通违法统一清查行动。在对一辆白色小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石某(女,40岁,泸溪县人)涉嫌饮酒驾车,执法民警依法传唤石某至执法办案区进一步调查。传唤过程中,石某拒不配合,同行人员姜某(男,36岁,永顺县人 )采取暴力手段袭击执法人员阻挠执法。经泸溪快警迅速出警将两人控制,强制带至执法办案区约束至酒醒,并同时对石某涉嫌饮酒驾车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姜某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石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对石某涉嫌危险驾驶行为正在立案侦办之中。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