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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公司贸易纠纷引发关注 或涉数千万国有资产流失

2020-12-03 20:01 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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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如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亦是各地政府的要务之一。日前,一起涉及三地三公司的贸易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据知情人告知,天津市乾鑫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乾鑫昊)与山西山煤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经贸)建立贸易关系,然而,天津乾鑫昊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山煤经贸的情况下,要求山煤经贸支付其货款,致使2000多万的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已强制执行走款项510多万元。

2014年6月,天津乾鑫昊与山煤经贸通过河北方正牵头建立贸易关系。天津乾鑫昊、河北方正作为山煤经贸的上下游客户,彼此签订了烧结矿购销合同。依据合同,天津乾鑫昊供给山煤经贸烧结矿,山煤经贸再卖给河北方正。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由供方(天津乾鑫昊)指定提货地点,需方(山煤经贸)自己提货”。贸易合同签订符合贸易规律,先签合同、再提货,然后付款。但是,合同签订后,山煤经贸找天津乾鑫昊催要货物,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之后在山煤经贸再三催促下天津乾鑫昊才告知,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将货物运到河北方正厂区。也就是说,天津乾鑫昊在没有按照合同条款通知山煤经贸提货地点,履行货物交割手续的情况下,自己将货物运到河北方正厂区。

2016年11月18日,山煤经贸在巨鹿县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时才得知,天津乾鑫昊与河北方正已经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了《厂区租赁协议》。天津乾鑫昊所指的货物正是在《厂区租赁协议》签订之后运到河北方正厂区的,而此时河北方正厂区已经由天津乾鑫昊完全控制,成了天津乾鑫昊加工生产钢坯所需原料存放的仓库。由此可见,天津乾鑫昊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山煤经贸,所以,山煤经贸没有付款的依据,因此也就没有理由付款给天津乾鑫昊。2015年11月,天津乾鑫昊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将山煤经贸起诉,要求山煤经贸支付其货款。在两年多里,经过数次审理、上诉、再审、上诉,201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山煤经贸再审申请。目前该案已经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走款项510多万元。

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关注,一方面是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敏感”话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案件中疑点重重。首先,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尽管天津市“三级”法院在审理和询问中都要求河北方正以第三方出庭,但是第三方河北方正始终没有到庭。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发票是企业的记账凭证,过磅单也只是数量的记录,据此不能证明货物交割。货物交割有着很明确的货物交割单和货物移交程序及手续。但案件一审、二审在焦点问题没有澄清的情况下,仅以合同和发票的内在联系作为判断货物交割的依据。其次,关于核心证据,河北方正于2017年8月在山煤经贸询证函上明确写明:“贵公司销售给我公司的烧结矿合同编号为14062301,金额为21294398元(含合同后每吨补差价60元)数量为18844.6吨,我公司没有收到烧结矿。”被天津乾鑫昊的代理人随口称是伪造的,而且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中只字不提。与此同时,另一重要证据也未核实质证,即运输发票明确记录着收货人是“邢台轧辊达强铸造有限公司”,而非河北方正或其他第三方。

据知情人推断,事情的经过应该是天津乾鑫昊租赁了河北方正的厂区,用来存放加工生产钢坯所需要的原材料(双方签有《厂区租赁协议》)。由邢台轧辊达强铸造有限公司为天津乾鑫昊加工生产钢坯(双方签有《钢坯加工协议》),两个协议是同一天签订。钢坯加工好后交给天津乾鑫昊,由天津乾鑫昊变现。天津乾鑫昊自认为国有企业需要增加销售收入,河北方正又欠山煤经贸的财务费用需要通过合同来体现,与山煤经贸签订烧结矿购销合同,山煤经贸不会讨要货物。这样天津乾鑫昊既可以向山煤经贸讨要货款,又把货权牢牢把控在自己手里,真是“屙屎擤鼻涕,两头拿”。(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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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fzyshcn.com/Live/C6312685WS6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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