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 正文

【五大曝光行动】泸溪交警大队典型交通违法案例曝光(六月)

2021-06-20 17:11 来源:警察与法治
分享到:

警察与法治讯:肖旺平 宁朝阳 通讯员:田烨 杜福林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上级“五大曝光”行动要求,现将六月份以来查处的酒驾醉驾、“两客一危一货”、“一盔一带”、农村面包车超员超载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如下:


案例一:2021年6月4日9时29分,曾某驾驶牌号为湘A05XH6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泸溪县白沙镇妇幼保健院路段,实施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第90款的规定,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2分。

案例二:2021年6月1日20时30分,张某某驾驶号牌为湘A15Z01小型轿车行至泸溪县人民路与屈原路交叉路口,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案例三: 2021年6月3日10时5分,邓某某驾驶号牌为湘UHH15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泸溪县白沙镇好又多超市路段,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四:2021年6月5日21时30分,张某驾驶号牌为闽D9DK69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泸溪县白沙镇审计局门口路段,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

案例五:2021年6月5日20时10分,杨某驾驶牌号为湘UB288V小型普通客车行泸溪县白沙镇审计局门口路段,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

案例六:2021年6月11日10时54分,杨某某驾驶号牌湘UAV851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泸溪县白沙镇桥头路段时,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

案例七:2021年6月4日21时28分,周某某驾驶牌号为湘西90003**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泸溪县浦市镇X043线与荷园路交叉路口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38毫克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八:2021年6月4日21时15分,邓某某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泸溪县X043线浦市镇第一幼儿园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九:2021年6月4日20时30分,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湘西90005**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泸溪县X043线浦市镇第一幼儿园路段,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十:2021年6月9日20时19分,秦某某驾驶湘UGU9**的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泸溪县浦市镇浦阳路原农机停车场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312元的处罚。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华中法制网 版权所有 华中法制网简介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