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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惠东支行原行长参与民间借贷被开除,疑涉虚假诉讼遭举报

2021-04-02 17:03 来源:中国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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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与民间借贷被银行除名的广发银行惠东支行原行长张阳峰,因其在6年前疑涉一起虚假诉讼近日再遭举报。投诉人称,自2012年开始,张阳峰经常通过中间人对外出借资金,借以“高息”、“砍头息”等手段谋取暴利,以身试法。

举报内容显示,2014年5月19日,陈传因无钱给员工发放工资,便向张阳峰借钱应急。当天,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130万元的《借贷合同》。然而,合同签订后张阳峰并未给钱,后经陈传多次催促,张阳峰不但不汇款,也不归还其手中借条。

匪夷所思的是,同年12月,张阳峰指使他人诉至法院,要求陈传返还130万元本息,并通过冻结其经营公司银行贷款账户的方式,逼迫其签订“调解协议”,要求陈传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调查发现,早在2020年3月,陈传就上述情况便向当地警方报案。但如今一年时间过去,警方并未对此事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4日,惠东县公安局公共关系部罗主任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回应称,对陈传控告张阳峰涉嫌虚假诉讼一事,目前虽未立案,但公安机关已加紧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将会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回复。至于调查期限以及何时立案, 罗主任对此并未作出明确回应。

以他人名义放贷收取高额砍头息

陈传介绍,2000年4月,他与兄弟陈某旺投资成立了广东省惠州市美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誉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陈某旺,陈传任公司经理。经过几年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并在当地拥有一整栋写字楼。

在公司成立及经营过程中,作为公司经理的陈传与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惠东支行之间常有业务往来,也因此结识了当时在该银行工作的张阳峰。

2012年,张阳峰已升任广发银行惠东支行行长。本着好友关系,陈传便开始与张阳峰就资金借贷等问题进行沟通。陈传透露,自此开始,“朋友”张阳峰对其实施了多次“讹诈”。

“2013年2月7日,我向张阳峰借款200万元,借期仅3个月,但银行流水显示,实际到账191万元,被张阳峰扣了9万元砍头息。”陈传说,该笔借款是张阳峰以惠州市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派的名义出借,“借钱时张阳峰要求按照月利率4.5%的标准计算利息,出借资金时需预先扣除1个月的‘砍头息’。”

银行转账交易显示,2013年3月14日至5月14日,就该笔191万元的借款,陈传及其公司实际还款金额高达 219.8万元,借款年利率超过 60.3%。同年 10 月 18 日,因公司货款未收回,陈传再次向张阳峰提出借款300万元进行周转,借期 2 个月。

随后,在实际出借资金时,张阳峰预先扣除了高达61万元的“砍头息”,并指使另一人王文松向美誉公司转款239万元。陈传对此强烈反对,张阳峰才同意以268.5万元的数额重新转款,并要求陈传将前述 239万元借款退还至瑞祥丰公司账户。

于是,张阳峰指使惠州市宝源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隆公司”)向美誉公司转款268.5万元,作为300万元借款资金的出借,并要求借款利息汇入王文松、王文派个人账户,借款本金则汇入瑞祥丰公司账户。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了解到,因陈传无力承担每月高达13.5万元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截至2013年12月3日,陈传以美誉公司对公账户向瑞祥丰公司转款219万元,用以偿还部分借款本息。

“由于我当时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张阳峰便要求我除了继续偿还本息外,还需交纳100万元的逾期罚款。”陈传说,对此无理要求,自己最初明确表示拒绝,但张阳峰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掌握美誉公司在其他银行贷款信息,迫使自己同意其无理要求。

陈传告诉记者,因美誉公司在成立之初曾向中国银行惠州分行抵押贷款了5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美誉公司需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

“张阳峰利用我这个短肋,就说我如果不同意100万元的逾期还款罚款,他将拿着手中这张300万元的借条去法院起诉我和美誉公司,并会在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冻结美誉公司用以偿还中国银行惠州分行贷款利息的账户。”陈传认为,一旦美誉公司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公司将会因逾期还息面临提前清偿全部银行贷款的巨大法律风险,甚至可能会因无力偿还贷款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在此情况下,2013 年12 月 18 日,陈传向王文派转账100万元,又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再向王文松个人账户转账 100万元。至此,该笔 268.5万元的借款,在借期不足4个月的情况下,实际还款金额高达 419万元。

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即便陈传在已还清419万元的情况下,张阳峰不仅没有向陈传归还300万元借条,反而继续以提起民事诉讼、冻结公司账户等理由逼迫陈传就范,接受其无理要求。

2014年5月19日,因需要发放员工工资,陈传再次向张阳峰提出借款。当天,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130万元的《借贷合同》。

“本就是个人之间的借款,但张阳峰为了进一步套牢我,要求必须把借款人确定为美誉公司。合同签订后,我多次要求张阳峰汇款过来,但他告诉我先把所谓的100万元逾期还款罚款利息补齐后再放款。随后我在2014年7月31日、9月5日共两次向王文松转账8.5万元。没想到即便支付了利息,张阳峰也没有汇款过来。”陈传表示,眼看借款无望,他便向后者讨要借条,但张阳峰以各种理由拒绝。

陈传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当时签订合同时,除借贷金额外,很多位置均为空白,包括贷款人信息。张阳峰让他把借款主体填写为美誉公司加盖公章后,还要求其作为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

令人想不到的是,2014年12月2日,林惠深以《借贷合同》、委托付款书、资金走帐流水等证据,向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东法院”)提出冻结美誉公司用以偿还中国银行抵押贷款利息的银行账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我不认识林惠深,也从未和他见过面。”陈传表示,林惠深是受张阳峰指使,并且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资金走帐流水等材料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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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林惠深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采访核实,根据林惠深向法院提供的《借贷合同》显示,资金出借人系林惠深,借款人为美誉公司,本合同项下借款转入美誉公司指定的王文松账户,但资金走帐流水中所载明的付款方却是另一人林伟国。

陈传强调,自己根本不认识王文松、王文派和林伟国,也从未收到过该笔借款。他说,从前两笔借款可以看出,王文松不仅不是美誉公司工作人员,美誉公司也从未授权王文松代为接收所谓的130万元借款资金。相反,王文松一直以来都是张阳峰为了规避银行行长身份而指定帮他收钱的人。

据(2014)惠东法埠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惠东法院认为,林惠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冻结美誉公司在中国银行惠东黄埠支行、中国银行惠东支行、招商银行惠州分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惠东黄埠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以1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6个月。

“如果美誉公司偿还银行利息的账户被持续冻结,则必然会产生逾期还息的情况,公司就会面临破产的风险。”在此情况下,陈传被迫与林惠深达成调解,接受130万元借款本金、10万借款利息以及 40000 元诉讼费用,由美誉公司和陈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调解方案,并形成《民事调解书》(文书号:[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 2 号)。随后,陈传先后向王文松、林惠深等人累计转账34万元,此后再未汇款。

2015年1月20日,林惠深向惠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陈传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的房产查封拍卖。同时,美誉公司用以偿还中国银行抵押贷款利息的银行账户于2015 年 2 月 3 日被再次冻结。

报案后当地公安未予立案

此次账户被冻结,则直接导致美誉公司对银行抵押贷款还息的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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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通知书

2015年4月22日,中国银行惠州支行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美誉公司立即偿还全部5000万元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无法提前偿还银行抵押贷款,美誉公司也因此破产倒闭。

对此,陈传表示:“我当时也没有意识到张阳峰会真的要求法院冻结美誉公司账户,冻结公司账户、公司还息逾期,是导致公司破产倒闭的直接原因。这些也都是张阳峰制造虚假诉讼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了解到,从2020年3月开始,陈传就上述情况向当地警方报案,但一直未得到警方的立案通知,甚至连受案回执都没有看到。

“我从2020年3月就向惠东县公安局报案,当时除向公安局提交刑事控告材料之外,也把案件有关的个人银行流水、借贷合同、林惠深委托林伟国付款的委托书、林伟国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一并提交。随后我多次通过电话方式或者当面沟通的方式与接案民警联系,但办案民警不是以案件太多为由推迟,便是以工作忙的理由搪塞我。”陈传告诉记者,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惠东县公安局既未对此事立案调查,也未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对此情况,2021年1月7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致电惠东县公安局采访核实。该局公共关系部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受害者能将相关材料再次邮寄给该局。1月22日,该名女性工作人员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回复称,陈传的控告材料已送至该局扫黑办,若一旦查实,将尽快立案处理。

“经向办案部门了解,目前虽对陈传的报案未予立案,但办案民警已加快调查张阳峰涉嫌虚假诉讼一事,待调查结果出来,将会第一时间通知媒体。”2021年3月24日,惠东县公安局公共关系部罗主任说,早在2020年2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及张阳峰虚假诉讼一事的线索移交至惠东县公安局,当时公安局对此事也作了回复,由于涉及多起借贷关系,这才导致该案尚未立案查实。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该笔130万元的诉讼案件,惠东法院作出裁定以及调解书的均是同一法官张某阳。

“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在调解大额民间借贷类案件时,是需要判断案件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等情况的,法院也应当核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关系、出借人身份、借款能力、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以及资金流转凭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事实。通过本案调解书的内容,不难发现,惠东法院在作出上述调解书的时候,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的精神对前述情况依法开展调查工作。”陈传代理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2021年1月13日,惠东法院就疑似虚假诉讼一事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回应称,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的调解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如张阳峰涉嫌虚假诉讼,陈传可以向当地警方报案,一经查实,警方也会立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因借款纠纷被银行开除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采访发现,张阳峰曾因上述事件受到广发银行的除名处理,

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张阳峰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1302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撤销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作出的《关于给予张阳峰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广发惠发[2018]63号)和《关于对张阳峰同志申诉的复议意见》(广发惠发[2018]128号)等。

对此,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答辩称,张阳峰在担任惠东支行行长期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已造成重大影响。2015年3月9日作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关于张阳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对其工作岗位做了相应调整,张阳峰没有提出异议或申诉,且上述事实和责任清楚明确,张阳峰仲裁审理等过程都予以认可,并无异议。2018年2月22日,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作出《关于给予张阳峰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该决定载明:“经查实,张阳峰峰在担任广发银行惠东支行行长期间,涉及美誉公司与林惠深的借款纠纷,给分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张阳峰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影响恶劣。经分行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3日,惠州中院作出驳回张阳峰上诉,维持原判。后张阳峰申请再审,经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1年3月23日,张阳峰在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采访时表示,他和美誉公司、陈传之间不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至于13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汇入美誉公司,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联系采访了林惠深。其在电话中表示,和陈传、美誉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当初他提交的证据也都被法院采纳了,如今不应有争议。

至于其他问题,林惠深强调,记者需以单位座机联系他才会回复。随后记者多次通过座机拨打其电话,均未接听。

法律人士认为虚假诉讼需严惩

北京连大有律师在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采访时表示,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降低诉讼门槛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也为少数居心叵测者所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

他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告,或利用对方的忠厚、善良及警惕性不高而骗取“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更是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对此,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将运用刑罚手段,重拳打击虚假、恶意诉讼。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等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对于此事的进展情况,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关注!(韩湘子 记者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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