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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买手机起讼争 平原法院调解买主获退赔

2021-03-16 22:46 来源:平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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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在日常生活中

当消费者遇到纠纷、权利被损害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请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作为商家更应当依法经营

不要在违法边缘试探

否则损人害己

315

近日,平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销售已被激活的手机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15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6日,宋某某在某超市手机销售专柜处购买了一部vivoNEX3-5G手机(型号:V1924A),宋某某当场支付5698元。2020年11月3日,手机死机黑屏,当天宋某某找到所购手机的某超市手机销售专柜,服务员告知其有强制开机键,并当场进行操作开机却出现雪花屏,并告知可以到厂家指定客服进行维修。11月5日,宋某某到指定客服进行维修后得知,该手机已于2019年10月2日激活使用过。为此,双方就退机退款问题进行多次协商,终因协商未果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机退款并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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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立案庭庭长肖金霞及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通知双方到庭参加诉讼,在经过调查、调解无果后,及时确定了开庭时间。在庭审中,被告某超市手机销售专柜代理人表示原告所诉的手机曾经使用过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对手机是否是曾经使用过及是否适用三倍赔偿展开了激烈辩论,在倾听他们的诉求、答辩意见及最后陈述后,承办人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承办人并没有轻易放弃调解。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再次进行“背靠背”调解,并对双方释法说理,缩小双方意见差距。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下,双方各退一步,同意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宋某某手机价格1.5倍的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肖金霞提醒经营者和广大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整理:郝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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