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法新网11月27日电(李榕)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中,被告王某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温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曾属夫妻关系,两人在2017年4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王某名下一辆丰田车过户到李某名下,当时该车未付清分期欠款,由王某按期支付至2018年5月还清后,将车辆过户到李某名下。
该车辆原为李某占有使用,2017年底,李某将此车卖给了王某星,并签订买卖协议。2018年6月,王某星以该车辆做抵押向杨某借款3万元。2019年10月28日,杨某将该车临时停放在古温大街时被人开走,报警后得知此车竟被王某开走,公安部门通知王某处理此事,王某称自己在外地,车辆已置换。
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其车辆及车内私人物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王某的虚假陈述,否认与李某当时所签协议署名系其所签,李某申请对当时两人签署的协议书进行字迹鉴定,经鉴定,王某签名笔迹系本人所签。面对鉴定结论,王某遂承认诉讼时虚假陈述的事实。
法庭认为,被告王某虚假陈述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当庭对王某予以训诫。为维护司法权威,温县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王某作出5000元的罚款。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写出书面检查,主动缴纳罚款,并及时联系原告杨某解决车辆问题,原告杨某撤诉。